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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权丧失,我还能索要欠款吗?

发布时间:2014-05-22  |  访问次数:

胜诉权丧失,我还能索要欠款吗?

   

  编辑同志:

  2007年,我一朋友结婚买房找我借了15万元钱,当时打了借条,约定2009年还钱。2009年,我意外发生车祸急需用钱,因此向对方索要欠款,对方还了我6万元,剩余的表示有钱后再还我。此后,我就一直没有要求他还钱。去年年初,我向他提出还钱,但他却百般推诿。同年3月,我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最终法官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说我丧失了胜诉权,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陈俊

  陈俊读者:

  记者将你的情况反映给中皖律师事务所的程玉伟律师,程律师对此进行了答复。

  程律师说,你所反映的情况在《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后的两年内,你都可以行使权利,要求对方还款。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你就丧失了胜诉权,却不表示你就丧失了实体权利,法院仍承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取得胜诉了。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重新确认了自然债务,那么这种确认是受法律所认可的,自然债权人可基于这种新的确认重新请求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诉讼时效过了也不影响债务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你可以继续向对方追讨欠款。

  见习记者 程呈

                                                                                   来源:安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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