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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质量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时间:2014-05-19  |  访问次数:

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
服务质量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案件回放:2014年3月中旬,刘小姐在某电子商城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可使用一个月后,电脑经常出现死机。刘小姐于是拿着发票找到电子商城,但电子商场认为电脑系刘小姐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刘小姐免费修理。刘小姐将电子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担心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电脑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韦国律师点评:“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一般证据规则。但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特殊物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所以,本案中刘小姐因无电脑质量问题证据而败诉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但笔者提醒读者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案件整理:律师金吕锋 记者周国庆

来源:安庆晚报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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