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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法盲”收购香烟受重罚

发布时间:2014-05-16  |  访问次数:

 
法官:发家致富别忘学习法律知识
 

   

  收购香烟在一些“法盲”看来能赚钱,是条发家致富的好门路,却不知道从社会上收购香烟属于非法渠道进货,等待他们的只有牢狱之灾和经济的制裁。对于下述案例中的两名80后青年吕某、张某来说,因回收香烟而被批捕实在让他们百思不得其解。近日,记者采访了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刘琴法官,请她对该案中非法经营罪进行分析和解读。

  【案情回放】

  2011年底,80后青年吕某在和老乡张某聊天中得知,收购低档香烟再运往北京等地贩卖,一趟也能赚个万把块钱,于是两人相约合伙做这“生意”。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两人共计收购卷烟4071条。同年4月11日,两人将打包好的四千余条香烟运到物流公司准备送至北京等地销售。4月21日,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对物流公司进行检查时查获了吕、张二人收购存放的4071条香烟,价值15万余元。听到这个消息时,两人一下子傻了,他们不知道收购香烟也是犯罪。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后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两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情况下,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评析】

  刘法官表示,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不能贪图便宜而接受来路不明渠道的货物。香烟是国家专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和贩卖香烟都将损害国家对特定商品的专营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法官告诉记者,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就是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的其中一类。个人企业单位若要销售烟草制品,必须获得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无之则属于非法经营,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在运输烟草专卖品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烟草准运证是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该案中,吕某、张某虽然出发点是为了能发家致富,且投入资金15万余元还没来得及收获就被执法机关查处,听起来不免有些叹惜,可法律是铁面无私的,不会因为你不知法就不处罚。刘法官建议,大家在艰苦创业的同时,还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加昂扬的走上致富的康庄大道。

  程呈 耿婧

 

来源:安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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