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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 “买家”受损可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16  |  访问次数:

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
“买家”受损可要求赔偿

 
   

  案件回放:

  2014年4月2日,张先生通过网站订购了2公斤刚上市的新茶,价值600元,付款后,卖家延迟发货,张先生多次催促未果。于是,张先生与网购平台的工作人员联系,要求提供卖家的地址等信息。网购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卖家所在地址和网上登记信息不符,无法找到卖家,张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但核实后会及时将这家网店关闭。

  韦国律师点评:

  网络购物与普通购物不同,网购平台类似于虚拟的商场、超市。网购平台在收取服务费用的同时,承担了对卖家经营资质、信誉、信息等情况的审查、监管义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所以,本案中张先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整理:律师 金吕锋

  记者 周国庆

来源:安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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