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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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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21年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1-03-24  |  访问次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安庆市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

  案例审核:市局法宣科

  检索主题词:行政处罚、水源污染、水电站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6日,安庆市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岳西县某水电站存在排放泥沙到下游河道,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且在排放泥沙之前未告知下游地区居民,造成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水电站进行现场调查和询问,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现场普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产生污泥的单位和水体淤泥疏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污泥,不得将污泥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因生产工艺需要排放泥沙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止排放泥沙对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2021年1月20日,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召开该水电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联审联批会议,对该水电站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讨论。

  2021年1月22日,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召开合议会议,会议意见一致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局机关审核,同意对该水电站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021年1月22日,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021年2月3日,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水电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水电站处以49600元人民币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月3日送达。2月7日该水电站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罚款缴入专户。

  2021年2月9日、2月18日,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水电站整改情况进行了后督查,河水已经恢复清澈。

  2021年2月19日,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岳西县该水电站案件进行结案。该案件调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准确,执行到位,归档完整。

  【法律分析】

  该水电站排放泥沙到下游河道,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且在排放泥沙之前未告知下游地区居民,造成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产生污泥的单位和水体淤泥疏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污泥,不得将污泥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因生产工艺需要排放泥沙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止排放泥沙对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规定。

  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措施,未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排放泥沙造成下游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的规定,责令岳西县该水电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水电站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案件具有普遍性。岳西县枯水期水量少,发电效率低,水库中污泥淤积过多,影响库容,部分水电站以水库清淤为借口,进行采砂洗沙清淤扩大库容。导致下游水体受到污染,造成河水污染直接影响沿河两岸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二是案例具有指导意义。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对该案件进行了处理,协同乡镇部门果断地采取了处理措施。镇政府采取临时工程措施解决下游地区居民饮水,做好下游群众安抚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密切关注水质变化情况,对该水电站依法调查处理,消除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隐患。此案件为以后出现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具有指导意义。

  三是案例的警示性、前瞻性。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水电站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元整,并加强对水电站环境违法行为的后督察和日常监管。该案件为在河道内排放污染物的水电站等单位敲响了警钟,明确了切实履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主体责任。为助推法治生态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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