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报送单位:安庆市环境监察支队
供稿:安庆市环境监察支队余春晖
审稿:安庆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王龙胜
检索主题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废气、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8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高新区环保局对安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丝网印刷服装烫印标签(服饰烫画)项目使用油墨、胶水作为生产原料,现场有明显异味。遂使用VOCs检测仪分别对该公司调油墨房、制版房及半自动印刷机设备房有机废气进行检测。经检测,调油墨房VOCs检测浓度为39.47 mg/m3、制版房190.6 mg/m3,半自动印刷机设备房17.18 mg/m3。调油墨房、制版房及半自动印刷机设备房门窗未密闭,未建设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查取证:一是确定该公司生产活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二是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安装有机废气防治设施。第二个方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固定简单。对于第一个方面,我局从该公司生产原料调查起,发现其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墨、胶水,再利用VOCs检测仪对调墨工序、制版工序、印刷工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即时反馈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其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无异议。从使用的原料再到加工环节检测出的较高的VOCs浓度,充分证明该公司从事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有机废气排放,处八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该公司一直辩称自身生产时不产生有机废气,只是在打开油墨桶盖时会有有机气体挥发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条款中所提及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指的是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包括从原料进入厂区时的运输、装卸、贮存,到投料、生产加工、产品产出,最后到成品包装、贮存、装卸、厂内运输的全流程,其中还包括产生的中间产品、废弃物等的利用、暂存、处置等一系列管理流程,并不单指“生产加工”这一具体环节。
从原料查起,再利用VOCs检测仪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检测,该公司主要生产环节均有VOCs产生。现场VOCs检查浓度高,异味明显,主要是未建设VOCs收集处理设施。
【典型意义】
用好便携式检测仪器,不仅丰富了调查取证的手段,还在证据关联、证据链形成的方面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