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争议的解决;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要点二: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顺序时的继承规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要点三: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要点五: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要点六: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