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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篇联学联讲要点——侯永言

发布时间:2020-06-11  |  访问次数:

  

  一、民法典合同篇概况

  01 条文数量

  《民法典》1260条,其中合同篇有526条,占据《民法典》总条款数41.75%。

  02 体例

  合同篇部分有三个分篇: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未设债法总则编,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历史上我国一直未有债法总则的规定;避免法律规则层层嵌套;以及立法层面“合同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在制度安排上,因未设债法总则篇,债的分类就安排在合同篇第四章,增设“准合同”分篇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内容。

  03 内容

  合同编第二分编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和原《合同法》相比,除了居间合同改名中介合同外,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和保证合同四种合同属于新增种类。

  

  二、合同篇中重大修改的部分

  01 规定了新的订约与成约方式

  规定了新的合同订立方式,第494条规定了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情形国家订货时相关民事主体以强制缔约的方式订立合同。规定除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还可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成立,并列举规定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网上交易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等。

  02 规定了新的法律制度

  预约合同制度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上升到《民法典》的地位,合同篇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关于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由未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到《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规定了合同僵局解决制度,《民法典》第580条规定,针对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利益的情况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03 重大修改

  关于情事变更制度,《民法典》第533条并未排除将不可抗力作为情事变更的发生原因。关于不定期持续履行的合同,《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等。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改变了原《合同法 》第5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民法典》第686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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