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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工伤问题简析

发布时间:2020-02-19  |  访问次数: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出《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即人社部函〔2020〕11号文。 上述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上述通知规定的情况属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的“工伤”认定特殊情况,所以该类工伤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故适用时,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01 适用情形应当限定为“在新冠病毒肺炎预防、救治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从政府人文关怀角度看,在当前特殊情况下,政府对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更加体现了政府对广大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关心、爱护,鼓励广大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到当前疫情防控治疗的工作当中去。二是从法律法规角度看,将在新冠病毒肺炎预防、救治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符合一般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对未参加新冠病毒肺炎预防、救治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的规定,不能适用通知认定为工伤。 02 适用人员应当限定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现尚未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或实施细则特别解释“相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笔者认为,从预防和救治角度来看,相关工作人员除医生、护士外,应当限定在在本次新冠病毒肺炎预防救治工作中,其他奋战在一线的其工作与医护工作相关的后勤、安保等人员或受疫情预防救治领导部门或机构委派的其他参与预防救治的工作人员。 对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或者在普通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能否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进行认定,不能直接适用上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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