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在下乡当知青期间收养了丈夫的侄子,并带回城辛苦抚养长大。但是养子脾气暴躁,好逸恶劳,一次次对崔女士造成伤害。无奈崔女士将养子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二人的养母子关系。丰台法院日前审理后一审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不孝
养母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原告崔女士诉称,养子王先生于1983年出生,是她丈夫的侄子。养子出生后三日,因其生母患病无力抚养,且家境贫困,遂交付她和丈夫抚养,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养子生父母相继去世。崔女士作为北京知青返京时将养子带回北京,2003年供至中专毕业。但养子毕业后不愿工作,多次调换工作,无稳定职业。2008年在她的帮助下,养子结婚生子,又因不好好工作,三年后离婚,其子由女方带走抚养。在此期间她也多次资助养子生活,帮其寻找工作,希望其走上生活正轨。但养子不思悔改,好逸恶劳,变卖家中所有电器消费,她不堪其骚扰。养子脾气暴躁,常在酒后辱骂她,对其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她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精神心理不堪重负,不能与养子共同生活,于2006年另行居住。养子常惹是生非多次致使警察出警处理。她与养子因多年生活矛盾,现关系恶化,养子未对她履行赡养义务,她作为退休老人,多年操劳身心疲惫,无力负担养子的生活。故诉请解除她与养子的养母子关系。
养子不到庭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开庭时,养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据此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调查证实,崔女士与成年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经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养子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近年来,崔女士、养子之间的养母子关系开始恶化,且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养子现已成年,原告要求解除与养子的养母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原告崔女士与养子王先生的养母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