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当今社会宠物盛行,然而如果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伤害,饲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2012年7月的一个清晨,正在滁州市清流公园悠闲散步的徐奶奶,被两条正在追逐的大狗突然从身后撞上。徐奶奶当即仰身摔向后方。经医院抢救检查徐奶奶椎体骨折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X(十)伤残。两条大狗分别是万某和藏某所养,他们在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后,不再理会徐奶奶的其他损失。今年年初,徐奶奶将万某和藏某告上法庭,诉请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600元。
经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万某于送达调解书时赔偿原告徐某28000元;2、被告藏某于送达调解书时赔偿原告徐某12000元;3、原告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