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庆普法网 加入收藏

法律讲堂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中心 > 法律讲堂 >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社会保护

发布时间:2013-07-29  |  访问次数: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3-2015 http://pf.aqflyzw.com/ 安庆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     地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     邮政编码:246001
电话:0556-5701513     邮箱:aqfzb@163.com   ICP:皖12016054-2号    技术支持:众和网络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