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徐九林在岳西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关联企业和工程承包商现金、购物卡、加油卡、扫地机器人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88234元。被告人徐九林在参与岳西县新城商务大厦外装饰工程招标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了祝某华,2016年9月,被告人徐九林将新城商务大厦主体土建工程评审底稿电子档通过QQ邮件发给祝某华,让其熟悉该工程的基本情况。2017年4月,徐九林将招标文件评标细则转发给祝某华,5月至7月期间祝某华根据其借用的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美公司”)相关资质对招标文件评标细则进行两次修改并发回,徐九林将修改过的细则发给岳西县重点工程局工程股的余灿文、王某某。8月,修改稿经过细微调整最终形成定稿。祝某华借用达美公司资质报名参与投标,该公司最终以技术标中的“投标企业综合实力、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得满分20分的绝对优势,远超其他投标企业,以1137万余元的金额最终中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九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8234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九林和被告人余灿文在履行对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过程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九林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两个半小时。因案情重大,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