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办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太湖职业技术学校师生代表等12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殴打、侮辱被害人,采取多种体罚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性质恶劣,且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与旁听人员表示通过近距离接触案件庭审,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受到了一次深刻法律洗礼。(太湖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