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属基层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按照省、市有关医药价格政策规定,出台了《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站)开展的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三类13项医疗服务项目(试行);行政村卫生室(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五类34项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按规定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卫生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执行。行政村卫生室(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低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制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低于县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制定,其中:省管项目按现行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80%的标准执行;市管项目按不高于现行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执行。
《通知》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的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不得突破全省药品统一招标挂网限价。市辖三区及开发区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基本药物价格公示牌,公布主要基本药物购销价格的基本信息,确保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到位。
《通知》重申,我市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继续实行加价率控制。城市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销售药品继续执行省、市价格部门药品价格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其最终售价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通知》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价格公示工作,各级价格、卫生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医药价格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公布咨询电话,为基层医疗机构和广大群众答疑解惑,正确引导价格政策的实施。市物价局将组织对基层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的检查,对零差率实施后,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违规采购不执行省采购限价,高价采购药品,不执行零差率政策加价销售,医疗服务乱收费等行为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