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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日报】《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  访问次数: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
《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除夕日至正月初八日外全部禁放 康正和出席

  本报讯 8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召开《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康正和、副主任檀宜宏,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黄杰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方一清主持。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条例》已经2017年6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列入了本届常委会的立法任务,同年启动立法工作。《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论证调研,充分考虑到我市民风民俗和情感,确立了以“尊重民意、体现风俗、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立法原则制定《条例》。《条例》共20条,理顺了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界定了相关单位权限,明文规定了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区域,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条例》规定,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除夕日至正月初八日”的九天时间外,全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为从源头上、根本上实行有效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 徐媛 通讯员 谭宪锋  来源:2017年08月29日星期二《安庆日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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