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精神病妇女,依法被追刑责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近日审结一起发生在太湖农村的某村民诱奸精神病妇女的案件,对被告人吕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吕某某,男,1952年6月出生,2015年3月19日其在太湖县晋熙镇某地,见受害人周某某一人被锁在家。吕某某明知周某某精神不正常,且只有一人在家,便想与其发生性关系,故意以糕点诱骗被害人提供老虎钳子给他,并用以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家中,进屋后吕某某将周某某拉至卧室床上,欲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周某某属发现,吕某某被当场抓获。后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太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吕某某明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智力障碍,没有性防卫能力,仍然采用诱骗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对被告人吕某某以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吕某某不服向市安庆中院法院提出上诉,安庆中院刑一庭在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跃、江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