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信访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诉求的权利;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法律手段定纷止争的方式,两者都是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今年是《信访条例》实施十周年,实践证明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心声,掌握社情民意的 重要途径, 信访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用显著。基层工作中我们同时注意到信访工作有两个“瓶颈”, 一是部分百姓信访不信法,遇到问题,首选信访,不去打官司,二是少数百姓缠访,非访,一直困扰着乡镇政府,我镇有一个信访老字号,上十年访龄,妻子,儿子媳妇都反对,可谓是众叛亲离,亲属为阻止其信访,和他打过架,硬的不行就来软的,家人就藏他的身份证,不给他的钱,但还是不奏效,更严重的非访户有“三进宫”(指三次拘留),真是不可救药,不从事基层信访工作,说起来人家不相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破解信访困境,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认为访诉分离是推进依法治访的有效切入点。
访诉分离并不是高深话题,但真知一定来自实践,真知关键还要用于实践才有价值。结合乡镇工作实践,试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当前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原因,对策建议,法律依据,并作可行性分析,供领导和同事参考,期许带来一丝清新,对访诉分离高看一眼。
一、原因分析
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方式是调解和诉讼(俗称打官司),受理部门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法院,群众对此有选择权,选择权来自《民事诉讼法》和《信访条例》,立法本意是给百姓更多权利,实践中岀现矛盾纠纷“一边倒”向信访,在于《信访条例》规定相对宽松,另一方面百姓很少了解信访和诉讼这两种解决矛盾的方法最有法律效力,最无后遗症的办法是诉讼;
群众法律意识不强,信访与诉讼对法律知识要求不同,信访运用的法律知识相对少于诉讼,遇到矛盾纠纷百姓首选信访;
群众受人治环境下官本位惯性思想影响,认为信访有领导接访,有领导发话,事情就好办,殊不知领导也是依法办事,以权代法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信访不花钱,诉讼要诉讼费,信访程序相对简单,办事有时可能要快些,但不是绝对的,很多信访方式解决不了的矛盾,最后还要走诉讼程序,信访反而耽误了时间;诉讼有严格程序,诉讼期间相对长些;
信访部门对非访,越级访及滥用信访权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借助公安力量,而法院对滥用诉权等违法行为有法律制裁措施,信访人找信访部门没有任何压力,即使没有好处,最起码没有坏处,而法院有明剑高悬,对信访人有心里震慑作用;
目前对乡镇信访工作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对信访人“四个到位” 中帮扶到位的理解也有偏差,给少数信访群众可趁之机。信访工作“四个到位”是指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不合理诉求解释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无理缠访依法处理到位。其中实际困难帮扶到位实际工作中多表现为给钱,如果对困难信访人简单表现为给钱,弊大于利,利是暂时的,弊是长久难抹的,以至于还有可能产生信访“专业户”。对困难信访人要真正帮到点子上,作到“受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二、建议和对策
解决矛盾的访诉两渠道实行彻底分离,矛盾纠纷由法院优先受理,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受理条件的矛盾纠纷全部由法院立案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法院受理条件的矛盾纠纷则由信访部门受理,彻底改变矛盾纠纷两头受理的现状,形成“小信访,大法院”的格局。
1、政策和法律依据
在论证政策和法律依据之前,我想温馨提醒一个非常简单、但人们很少去体味和思考的问题,那就是政府和法院这两个部门各自职责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并不难,简言之,政府就是如何治理国家,发展经济,带领老百姓发家致富;法院就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相反,如果政府主要精力用于处理矛盾纠纷,自然无暇顾及抓经济,那是很可怕的现象。大家对政府和法院职责有了轮廓理解后,对下文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会有更深刻的理解,不感枯燥,会多一份认同。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以上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界定了政府和法院的职责,任务。由此可清晰看到处理矛盾纠纷并不是政府的主要责任,法院才是矛盾纠纷的专门处理机关,所以说目前对矛盾纠纷政府和法院两边都受理的作法欠妥,缺少法律支撑,也不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 政,不利于培养老百姓法律意识。当然并不是说政府不处理矛盾纠纷,乡镇政府就有综治维稳办公室。要分清的是哪些矛盾纠纷政府要管,政府综治维稳办公室的职责这二个问题。即法院不能办的少数矛盾纠纷政府部门要管,常见的有要求享受最低保障,危房改造资金等涉及国家政策方面的问题;乡镇政府综治维稳办公室职责主要是对本地区矛盾纠纷,隐患及重点问题交办,跟踪督办,并对本地区矛盾纠纷原因,趋势进行宏观分析,制订相应对策,所以乡镇政府综治维稳办公室应该不具体承办案件,是对本地区矛盾纠纷宏观管理的机构。
2、可行性考量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政府依法行政,老百姓依法信访,法院依法办案不仅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该养成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应成为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法定行为模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反。
上列法律条款为政府和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了界限。2015年5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降低了人民法院受理矛盾纠纷的门槛,解决了长期困扰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的问题,为老百姓求助法院敞开了大门。律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及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具备了帮助老百姓打官司服务条件。到法院打官司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一般老百姓不具备,经近三十年的发展,以律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人员充足,有力解决了老百姓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缓解了老百姓打官司交不起律师费的问题。老百姓不懂法,打官司就要请律师,律师是有偿服务,需要交律师费,老百姓打官司请律师交不起律师费,怎么办?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这一难题。近年来,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越来越低,基本上作到对困难老百姓应援尽援。国务院对法院诉讼费作了调整,下调了诉讼费,目的就是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国家的法律救助制度提振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国家的法律救助又叫司法救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交不起法院诉讼费的困难老百姓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打官司要交律师费,法院还要交诉讼费。这两项费用中,律师费老百姓有选择权,可交可不交,也就是说律师可请可不请,不是必须的;而法院诉讼费是必须交的,国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同样是考虑想打官司却交不起诉讼费的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二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人无力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国家对受害人的一种司法救助,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比较信访和诉讼这两种解决矛盾的方法,诉讼是最有法律效力,最无后遗症的办法。所以从有利于解决事情角度,应鼓励百姓走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依法治国,依法治访是国家的一项重大的社会工程,她并不是遥不可及,她就在我们工作方方面面,生活的点点滴滴,我认为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访关键是每个人勇敢迈开脚下的脚步,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一小步,古言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因为每一小步都是希望,都是进步,形成依法治国浩浩荡荡的气势。 张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