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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之一

发布时间:2015-09-10  |  访问次数:

     乡镇工作是基层基础工作,政策法律在农村落地生根离不开乡村干部,综治维稳信访工作是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制的重头戏,首当其冲的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善断善为,积极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社区的重要作用;其次,根据个案需要,引导农民依法维权也是一种能力,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列一案件,以之佐证。

    一对青年男女溺水身亡。痛定思痛,家属提出挖水宕的某村民应担责,男女亲属三十人到政府哭诉,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镇村干部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某村民,都遭到拒绝,甚至不肯露面,找到其住处,家里长年锁门,调解无法进行。一边是群众强烈要求政府调解,一边是对方置之不理。姑且不论双方在法律上的是与非,调解遵从自愿原则,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无法启动。事故悲惨遭遇,我们很惋惜、同情,但心有余而力不足,确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无奈。经多方工作,该案最终走上司法程序,有效管控了事态发展。

    其实,实际工作中,类似本案当事人不配合调解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也是综治维稳信访干部面临的窘境,破解良方当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引导当事人打官司。唯有法院对民事案件享有裁判权,对当事人有传唤权,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享有缺席审判权;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平等诉讼权利,履行同等诉讼义务,都受司法保障,当事人不愿调解等程序问题及法律责任等实体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当然,引导百姓依法维权,并不是一句简单话,一件简单事,衡量的是干部一种工作能力。之所以说是一种能力,在于成功引导百姓维权,要有四“会”:一会宣传解读法律;二会言明利害关系;三会排除外界干扰;四会尽力帮助。
会宣传解读法律,就是要讲明《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的自愿和合法两大原则。法律没有赋予调解工作的强制手段,是否同意调解,调解后是否履行协议,完全靠当事人自觉自愿。调解功能、调解措施的有限性,对应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利益诉求群体及新型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客观现实教我们在充分肯定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要适应依法治国的大政策方针要求,对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引导百姓依法诉讼,依法维权,反之,政府强迫调解,不仅纠纷得不到解决,因没有法律依据,政府还涉嫌越权越位。

    会言明利害关系,就是对当事人讲清利弊,讲明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矛盾的不利法律后果;讲明依法维权的正面效应;讲明案件无法调解,又不愿起诉,矛盾僵持下去,事态有加剧恶化的隐患。仔细分析刑事案件,发生前一般有两个“发酵”过程:要么是怨恨积累过程,要么是思想扭曲过程;积怨没有一个合理合法方式分解、发泄;思想偏执没有一个正确渠道矫正、疏导,青少年沉迷网络罪犯可是最有利说明这一点。所以帮百姓算正反帐,法律帐很必要。

    会排除外界干扰,一方面排除人治时代陈旧观念的干扰,常见的是所谓“一代官司三代仇”说法。今天法治时代,司法公信力有强有力的保障,落后的思想该灰飞烟灭;另一方面,少数案件当事人本人很讲道理,但身边不乏矛盾纠纷的掮客,出馊主意,或者无事挑事,挑出矛盾;或者扩大事态,给政府施压;或者挑拨政府与百姓关系,故意找茬,把矛盾转向,本来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演变成政府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俗话说:“人上一百,样样不缺”,人多嘴杂,各有各的观点,要引导农民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有许多实际工作要作,才能说服农民排除外界干扰,不误导,走正路,行正道。十件矛盾九件是为了“利”,不妨回头看看极个别人的“难缠史”:人故了,大家拍手称快;健在时,人们不屑一顾。诚信友善,靠勤劳致富才是社会正能量,歪门邪道永远发不了财,永远不得人心,最终是作茧自缚。有一起山林权纠纷,因权利人一方不理智,不依法维权,“人话不听,鬼叫飞跑”,最后还受到正义的审判,追究刑责。

    会尽力帮助,就是提供法律帮助,消除当事人法律认识的生疏感;对家庭困难的当事人引导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权利义务范围内证实相关客观情况等等,法律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人个向人民法院起诉持肯定态度,《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乡镇干部帮助农民依法起诉有法可依。 
   

    当前,引导农民依法维权要绕过两大障碍:一是认为这是政府推责任、踢皮球,此言偏颇!首先《宪法》对政府与法院的职责有明确界定,政府是行政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次,政府调解职权有限,民间纠纷调解不了,停滞在政府层面,前面说了,是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律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底线和最终的保护。二是认为打官司不现实,此路不通。说实在的,维权之路不好走,程序多,维权要成本,还有法律风险,但法律途径最安全,最具有法律效力,是明智选择。鲁迅先生在《故乡》中有一段感悟“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干部群众都能用法律慧眼待物处世,脚下走出的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康庄大道。

    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新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依法行政是乡干部的行为模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干部的思想标杆,乡镇综治维稳信访干部不仅要会调解,能调解,独当一面,而且要引导农民依法维权,从过去人治环境的思维脱胎换骨成法治时代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定对宪法、法律的信仰,此当为《孙子兵法》“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效果的创新社会管理良策。( 张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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